省环保厅举办学习新《环保法》座谈会
省环保厅举办学习新《环保法》座谈会
为了确保新《环保法》在我省全面、正确、有效实施,推进全省环境法制工作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全省环境监管水平,按照省环保厅《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工作部署,6月11日下午,省厅邀请到省人大环资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和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环保专家教授组织召开了新《环保法》座谈会。省环保厅张政民副厅长主持会议,省环保厅杨泽恩副巡视员出席会议,厅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共4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各位专家教授从新《环保法》的修订背景、重大意义、修订内容、贯彻落实等方面作了深入探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部门之间衔接协作、下步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以下为座谈会内容摘要:
一、俞树毅
(一)新环境保护法姗姗来迟,肩负众多的期望
《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目前旧的《环境保护法》 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环境保护的形势和要求,这是自1989年以来第一次修改。十八大以来,国家新一届领导层不仅表达了反腐、深化改革的决心,也明确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发展目标。中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与中华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强盛息息相关。所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历史的必然,肩负着国家和民族的重托。
(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面广量大,基本体现了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法律研究的成果
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在原来六章四十七条基础上增加至七章七十条,条文内容有了很大变化。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设“监督管理”专章,突出强调政府管理、监督法律责任。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三)“徒法不足以自行”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实施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法治的问题有许许多多,但是法律的执行或者执行力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中国环境保护的历史、环境保护法过去的实践,就是最好的证明。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要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宣传准备。要有面临深渊的执法司法危机意识。其他方面的准备也要紧锣密鼓,严密部署,仔细筹措。
(四)新法的实施是一次伟大战役,没有结束,不能懈怠。
新的《环境保护法》中,无论是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任务,还是原则、措施、具体制度,他们都是一个严密的有机联系的体系。例如,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等等,就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没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没有公益诉讼的有力推进、没有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环环相扣,新的环境法就不能得到忠实贯彻。因此,环境法的实施,需要环境法内部的有机配合,也需要不断的健全民主和法治,要有自由自主的新闻舆论监督。法治、新闻自由、公众切实参与及其保障,是新环境法得到忠实贯彻的保障,新环境法的实施如果要达到立法的目标和任务,需要我们艰巨卓越的努力。
二、史玉成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很多亮点,概括来讲:
一是体现新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新法还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二是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本次修订涉及大量环境管理制度的修订。①完善环境监测制度。②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增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等。③完善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④完善“三同时”制度,删去原防治污染设施验收的规定,同时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⑤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⑥明确排污许可制度。⑦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⑧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加以明确。此外,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税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型环境经济措施。
三是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一个重点就是强化政府环境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改善环境质量、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为保证政府责任的履行,规定了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工作的制度等。
三是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具体环境责任,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另一方面责令停业、关闭。第三是补充了企业违法行政责任。
四是明确公民、社会组织的环境权利和义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公民实体性环境权做一般规定,但规定了公民享有的程序性环境权利,如: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认,是本次修法最为重大的进步之一。
五是强化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一方面,部门执法权限有所扩大。如: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对违法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等。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也相应增大。规定有8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六是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严环保法”还需要最强执行为才能保证其实施效果。甘肃是国家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但生态环境脆弱,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如何结合甘肃省情,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法》,对甘肃省各级立法机关、政府、主管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地位,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保障,努力推进我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环保执法部门要做到认真学习领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不断完善环境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落实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采取切实措施实现达标排污。企业要下大力气提高工艺、技术、设备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水平,使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要建立完善防治环境污染的各项制度。
第四,立法机关要做好地方环境立法的衔接。做好甘肃省地方性环境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并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进行监督。
第五,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其一,做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应对。其二,依照刑法、“两高”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依法查处环境刑事案件。
第六,公民要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公民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履行低碳生活、绿色消费、保护环境的义务;依法行使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吕志祥
(一)新环保法的亮点。 一是法律理念的创新。 新环保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是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的确立。 新环保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必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以此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在发展中考虑环境因素,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新环境法还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意义重大。 三是法律机制的完善。 新环保法的亮点还在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四是环保责任的明确。 新环保法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新环境法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环境法还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 五是执法权力的强化。 新环保法不仅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责令停产整治、按日计罚(不设上限)、等监管权力,还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六是农村环境保护的加强。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这些规定,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 新环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环保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途径。
(二)新环保法的不足。 一是新环保法仍然难以担当环境基本法之重任。 新环保法仍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非由全国人大通过,和其他环境单行法处于同一位阶,且未将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进行明确表述,仍然难以担当环境基本法之重任。 二是没有明确承认和宣告公民的环境权。 在环境污染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在追求生态文明的时代趋势下,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世界主要国家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为基本的权利,其基础作用应当得到特别地突出。而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虽经学者和社会人士的参与和努力,而环境权仍未载入新环境法,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三是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仍然不平衡。 《环境保护法》界定的“环境”是个大概念,既包括自然资源,还包括生态环境;既包括生态保护,还包括污染防治。但是新环境法仍然侧重于污染防治——在新法全部条文中,“污染”出现了76次,“生态”仅出现了26次,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新环境法虽然规定了生态补偿等措施,但有关生态保护的规定仍然偏少,综合性不足,立法结构瘸腿的现象仍很严重。 四是民间团体提起环境诉讼的可能性仍然有限。 新环保法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社会组织”而不可以是“个体”,“社会组织”也并非包括所有的社会组织,显然,民间团体提起环境诉讼的可能性仍然有限。 五是环保体制改革仍难启动。 尽管新环保法有很多亮点,但并未提及此前呼声最高的“环保大部制改革”。新环境法仍是一些修补条款,既有的政策管理体制跟不上节奏,新环境法在实施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四、刘爽
第一,从政府工作的角度来强化政府监督的管理责任。 新环保法突出强调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以及主管部门责任、企事业的责任等18个相关部门在责任规定中都予以明确。在工作执行中必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做,要与省上制定的“环境管理监督责任规定”有效地结合起来。 第二,严格行政执法。 一是要把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各个部门环境保护的执法责任执行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新环保法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在处罚上比较严厉,制度设计上到位,如何将其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我们执法者一定要到位而不能缺位。二是要严格按照环境程序执法。三是在执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当地经济发展、企业利益间的关系和矛盾。 第三,不断完善制度。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新环保法。二是环境保护系统要对照新环保法,对地方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三是加强监督引导工作。对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监督指导,对环境执法工作者要搞好培训,对社会公民要积极引导。 第四,创新工作方法。 要结合当前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环境预警机制、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税等方面要进行积极的探索。
五、曹焱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较还是比较滞后的。环境问题应该涉及到地方行政、司法、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
第一,认真组织宣传新环保法,不断增强公民环境意识。 新环保法规定了公民依法享受的权利和负有相应的义务,因此,要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全体公民,提高公民素质,不断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 第二,积极探索我省“环境保护”法庭高质量、高效率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目前,我省在受理环境污染案件上,特别是对民事诉讼和企业污染环境事件的判罚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环境法庭机构来审判,这是一个弱项。云南省昆明市成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希望我省公检法能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在这方面能够积极探索。
六、陈中伟
首先, 是加强学习、加大宣传力度。 其次, 是制定完善细化相关制度,规范相关程序,无论从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上都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再次, 是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除了加大宣传和制定一些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以外,就是通过法制这个轨道来健全人类社会生存的环境;环保法对环保部门主体责任和法律地位给予了确定,环境执法在执行中如何具体操作,才能达到依法治理环境的目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责任就大于其他部门;环保执法,它既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工具,同时也是面对广大公众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应该有丝毫的懈怠,执法人员要正确履职责,预防职务犯罪。
七、郭红军
一是 将新《环保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全省“六.五”普法宣传计划”,我们要积极配合环保厅搞好新环保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二是 按照司法厅办公室制定的“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职能,新环保法的宣传重担还在环保厅,我感到环保厅对新环保法的宣传很及时,座谈也很有必要。
三是 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培训的同时,希望能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将司法部门的骨干纳入新环保法的培训当中;另外司法部门将配合环保部门更深入的开展新环保法的宣传贯彻活动。
八、曹丰年
一是 凡涉及到环境违法刑事案件,能够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将其移送到司法公安机关;
二是 环保与公安要建立起环境监理监管联动机制,同时希望增加环境执法费用。
九、雪毓萍
一是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环保法》的修订工作,先后经过了“四审”,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环保法》的修订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二是 新《环保法》突出了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将为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 新《环保法》充分体现了人大的监督职能。希望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好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抓紧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改)工作,按照新《环保法》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监督。
十、张政民
新《环保法》从颁布到正式实施,给我们8个月的准备时间: 一是 给各有关方面留下“尽职免责”的时间; 二是 给各有关方面留下“纠错免罪”的时间; 三是 给我们留下“实施准备”的时间。新《环保法》的贯彻执行将对我省经济发展,特别是部分行业和地区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企事业单位的“诚信力”、环保和司法部门的“执行力”带来严峻挑战。为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段时间, 一要 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其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要 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增强环保部门及社会公众环境法制意识和保护意识; 三要 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改进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要 严格环境执法,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
张政民强调: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当前我们环保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到“三个主动”: 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着力提高执法能力;主动认真履职尽责,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主动严格执法监管,全面细化执法监管程序。 二是做到“三个配合”: 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组织人事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配合公安和司法机关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的协调和衔接工作;配合纪捡监察机关做好行政追责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