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范医疗机构名称
为了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命名,省卫计委今天发文,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不得擅自使用“医院”、“中心”名称,不得以“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拒不整改和违规使用上述名称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据介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全省实际,省卫计委对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命名作出以下规定:医疗机构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除“科”、“室”字样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如“医院”“中心”等字样作为科室名称。凡是医疗机构的内设机构以“医院”命名的均要向批准其设立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或专科医院设置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方可以“医院”正式命名并对外公布机构名称。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必须达到所在地区的领先水平,并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才能在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例:××市医院××诊疗中心),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凡是以医联体形式、托管合作形式而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必须向原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不得在医院内部网站、形象展示展板及宣传品、内部刊物等媒介平台上变相使用未经核准、备案的含有“医院”“中心”的内设机构名称。
省卫计委要求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本辖区内尽快展开自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规范的命名要及时整改、取缔,2016年2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以往由省卫计委审批的“医院”“中心”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省卫计委将对各地、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和随机抽查,通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