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发区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09.10.2015  11:23

  原标题:《甘肃省开发区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开发区不得引进技术落后项目

   中国甘肃网10月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10月8日记者获悉,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甘肃省开发区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提出,开发区不得引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条例(送审稿)》提出,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开发区。未经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开发区名称从事相关活动。对连续2年考核综合排名进入省级开发区前3位的开发区,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协调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控告。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开发基础设施,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

  此外,开发区利用未利用的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按照规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和引导开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开发区企业申请国家及省鼓励出口的各项资金及配额、许可等,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