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费将不再收取 植入电子标识取代犬牌

28.04.2016  18:17

    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实习生杨子文)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一审以及一审之后的征求意见、调研论证中,备受关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最终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10处较大的修改,其中包括取消了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收缴养犬管理费”的规定。2015年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在市人大和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4月6日,共收到各种意见建议500多条。2016年1月至3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飞跃又带领部分法制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题调研。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立法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按照精细化立法的要求,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修改的侧重点放在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

    立法焦点

    “养犬管理费”收与不收,曾经一度挺“纠结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福寿介绍,养犬管理费是本次立法中的热点问题。针对“”与“不收”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法工委作了集中的调研和论证,并函询省财政厅和发改委。综合研究后,发改委的意见是:不收缴养犬管理费。因为根据最新的《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由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一户限养一只犬”是对公民物权的干涉

    此外,原《条例(草案)》对居民养犬的数量也作了限定。张福寿介绍说,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户限养一犬”的意见,该意见也是养犬管理立法的焦点问题。通过征集公众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法制委员会会议认为,限制饲养犬只数量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缺乏适当性、必要性与法益相称性,构成了对公民物权的干涉,不宜限制数量。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饲养犬只的数量未做限制性规定。

    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比办犬牌更科学

    据张福寿介绍,《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犬只电子标识”的内容。经过对郑州等地养犬管理成熟经验的学习考察和研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是国际上成熟的动物管理的做法,在国内很多城市已经运用。与犬牌相比,具有安全科学和不易丢失、互换的特点,且成本不高,一只犬植入电子标识大约不到20元钱。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对于电子标识的植入做了相关规定,同时附则中对犬只电子标识的概念进行了解释。

    “禁养犬”概念更准确增强法规可操作性

    据张福寿介绍,《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引入了比较准确的“禁养犬”概念,取消了“大型犬、烈性犬”的模糊概念,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经过论证和专家咨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原草案中的模糊概念——“大型犬、烈性犬”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在第十七条第一款引入了“禁养犬”的概念,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随后在第二款规定由畜牧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禁养犬名录,并对禁养犬名录确定的程序、原则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养犬管理中发挥社会力量的条文,并对累计违法养犬和伤人犬只作出了注销登记的规定。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作了比较详细和便于执行的规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四章增加了“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养犬,外出携带犬只的规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犬只伤害他人后责任”等新的和便于执行的规定。

    条列解读

    1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分区管理

    《条例》规定,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关1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严格管理区内的乡村区域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和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

    鼓励爱犬人士依法救助犬只

    《条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公安机关牵头、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参加的养犬服务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养犬协会、社区、物业企业应当经常开展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科普宣传活动。支持、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3

    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和年审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负责流浪犬的捕捉和投送工作、收留弃养犬只等。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并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4

    犬只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担

    《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在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后,将其送至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犬只的狂犬病等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5

    有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严管区饲养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准予登记的犬只,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5,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检所。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三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到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经公安机关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

    只,不得再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

    6

    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条例》规定,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学校、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7

    乘坐除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带狗

    《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应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要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行人和攻击行为,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养犬人未按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携犬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及时送医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8

    发现流浪犬可送至犬只留检所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养犬人放弃饲养或犬只死亡需要处理的,应当将犬何单位、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只留检所或者报告城管执法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照规定领养。犬只只诊疗机构应当将伤害他的养犬8只送到留检所。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部门进行处理。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犬犬只尸体送往犬只留检所。犬只人,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

    送到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