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 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推进健康甘肃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重心下沉、全民动员、依法推进、科学施策,努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防控工作体系。
坚持立足基层,综合干预。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着力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实施重点防控。
坚持立足实际,科学推进。立足基本省情和各地实际,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作用,选择推广适宜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提高残疾预防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达到国家控制水平。
二、主要行动
(一)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1.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设立免费婚前健康检查项目,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规范婚前健康检查标准。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加强孕前和孕早期优生健康指导,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积极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现城乡目标人群检查全覆盖。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覆盖全部城乡计划怀孕产妇。(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细则》,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网络建设。提高产前筛查和诊断等二级预防服务水平,加强质量控制,资助开展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率达6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普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规范筛查技术,保证筛查质量。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健康咨询与指导,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提高筛查覆盖率及转诊率、随访率、干预率。积极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救治工作,实施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加强对出生缺陷患儿的救治和救助保障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建立随访治疗网络,加强追踪随访,提高基层干预治疗能力,在医疗保健机构和残联之间建立听力障碍“筛查治疗康复一体化”干预机制,提高筛查确诊儿童的救治康复水平。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率达85%以上,干预率达80%以上。在市州试点开展遗传咨询门诊,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策略研究,探索建立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新机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1.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加强传染病监测,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完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开展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做好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强化传染病监测和预测预警,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处置传染病暴发疫情。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确保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确保维持和巩固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全面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疫苗接种安全、有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有效控制地方性疾病。针对甘肃省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科学补碘、安全改水、移民搬迁、转产换粮、异地育人等防控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大骨节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地方病致残。对麻风高流行病区开展病情调查和病例搜索,力争早诊早治,防止出现残疾。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达9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慢性病防治。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6—2025年)》,逐步完善死因监测、营养与慢性病相关监测体系,依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重大慢性病防控,降低慢性病发病率,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和致残率,大力推进健康促进模式改革,控烟限酒,推动科学膳食、全民健身,推动居民定期健康体检,引导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等高危人群筛查,提高健康咨询和干预指导,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规范治疗及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患者血压和血糖控制率达到35%以上;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达到1000以上。积极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和健身活动,基本实现全省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城乡居民培养体育健身意识,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升省、市、县三级健身指导网络服务能力,开展针对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人群的体质监测工作,积极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与运动处方,降低运动损伤致残风险,力争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及以上水平的人数比例超过92%。市州、县市区体育场、体育馆或全民健身中心、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全覆盖。建设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力争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到2020年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满足群众体育健身设施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重点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政策。通过以奖代补政策,引导监护人承担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80%以上。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等相关人才培养工作,推动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水平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有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以职业病防治评估为抓手,将评估结果纳入市州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工业企业粉尘化学毒物危害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高风险行业积极提高安全事故防范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存在粉尘、毒物等职业伤害的用工单位,定时对职工进行体检,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致残,确保对职业病职工及时诊断,及时治疗。积极从工伤预防源头抓起,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职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受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降低职工伤害程度。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积极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对用工单位进行工伤安全培训。提高各类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分散单位用工风险和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86号)要求,对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医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均下降10%以上,达到国务院安委会对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及要求。(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大力实施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治理,通过完善防护、排水及增设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提升公路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灾害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加强机动车生产行业管理,严格落实生产一致性要求,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升车辆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严把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关,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旅游包车“导游专座”、“破窗装置”等。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严禁营运客车夜间通行,严厉打击客车超员、超速和货车超载、超限营运等违章行为。组织开发全省重点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系统,强化重点机动车的检验和报废工作,强化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学习。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6%。(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切实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开展“餐桌污染”源头治理、粮食重金属污染专项治理、食品生产企业周边污染源排查和环境执法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严惩重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共享案件信息,落实涉刑案件移送保障措施,探索建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合办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通过加强食品药品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应急技术能力建设、舆情监测网络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加大网上制售药品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分别由省政府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合理划定管控防护范围。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序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逐步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州政府所在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应积极开展水量、水质符合条件的第二水源建设工作,分别于2020年、2030年实现“双水源”,并实现联网串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前。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制水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末梢水全过程监管,加大城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涉水产品监管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县级城市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加强城乡大气环境治理,保障群众呼吸清新空气,开展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部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及会商机制,健全优化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国家和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加强防灾减灾基础建设和机制建设,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健全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机构,构建覆盖城乡、规范标准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体系,实现乡镇气象工作站和村级气象信息员全覆盖,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专家队伍和志愿者、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等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形成“部门指导、社区组织、社会参与、公民自救”的社区气象防灾减灾机制,提高基层对气象灾害防御的自我管理能力。强化和改进气象科普宣传,提高全民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推进甘肃省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成部门联合、上下衔接、管理规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分灾种、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建立常态化的气象灾害与次生灾害多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社区、家庭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完善产品风险和伤害监测体系,实施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发生。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分级管理,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显著改善康复服务。
1.加强康复服务。落实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建立残疾儿童救助制度,普遍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支持专业康复机构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康复专业指导,开展康复训练、提高康复水平。推广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制定《甘肃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广辅助器具服务。制定《甘肃省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将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和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0%以上。(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加强监管,开展多方位的无障碍建设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保障无障碍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省、市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或在电视画面上加配字幕。到2020年底,省级政府门户及部门网站、各市州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达到基本水平,能够满足残疾人浏览网站和在网上办理服务事项的基本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网站开展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的无障碍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水平,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获取信息、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因素致残的预防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统筹实施本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法规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加强残疾预防相关立法,推动完善母婴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残疾康复等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支持和鼓励科研和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残疾预防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结合甘肃省残疾预防工作实际,制定急需的残疾预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制度。落实好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在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加大向残疾预防领域的倾斜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服务体系,强化人才队伍。
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管、应急救援、环境污染防治、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康复服务等体系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指导社区、家庭做好残疾预防,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针对甘肃省残疾预防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以医务人员为重点的各类人员的残疾预防政策法规、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残疾预防相关人才培养力度,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残疾预防领域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人才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助残志愿者培训,打造适应残疾预防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残疾预防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残疾预防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鼓励老年人、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甘肃保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实施重点监测。
加强科技部署,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布局残疾预防相关科研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致残原因、机理、预防策略与干预技术等方面研究,促进先进、适宜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应用推广。推进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加强对残疾预防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残疾预防大数据利用能力,及时掌握残疾发生的特点特征和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生缺陷、慢性病、意外伤害、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动态监测,加强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
积极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利用新媒体(两微一端、微电影、微纪录片等),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残疾预防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利用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国际减灾日、国际禁毒日、世界艾滋病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发布残疾预防信息,宣讲残疾预防知识,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残疾预防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围孕围产期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督导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2020年实施终期检查。各市州 、甘肃矿区办事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地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