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6〕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生态环境保护举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题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学法成效抽查。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制定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三)推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明确审批要件,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编办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五)继续推进“三张清单一张网”建设,规范市州政府“网上晒权”,加快推进从省到县的政府部门“网上行权”工作,实现政务服务网与行政审批系统的有效对接,积极推进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六)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和民族等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出台《甘肃省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条例》、《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完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甘肃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七)改进政府立法方式,修订完善《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加强多渠道征求立法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探索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两个“第三方”要达到立法项目的15%以上。加强市州政府立法能力建设,2016年底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八)修订完善《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建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制度。2016年底,所有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九)建立规章制度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6年,对近两年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十)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清单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档案化管理。省直部门、市州政府2016年要普遍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十一)省直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县市区政府2016年要实现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全覆盖,注重发挥法律专家在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十二)建立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调研论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办法》。(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三)逐步推进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及法律法规明确级别管辖外的省直部门执法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减少执法层级。继续推进嘉峪关市统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召开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单位工作经验,在中央出台全面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后,制定全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十四)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具体方案。(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十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
(十八)适时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十九)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行为的裁量标准,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推行说理式、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完善公民和组织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时主动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一)拓宽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二)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执法监督和追责。对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行政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
(二十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公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
(二十五)加强政务服务网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九、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二十六)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继续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制定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应诉,制定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追责程序。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依法组建仲裁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七)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扩大援助范围,使更多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
十、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二十九)建设高素质法制专门队伍,积极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制队伍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落实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办法,逐步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备法律专务,重点加强市州政府立法、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州政府负责)
(三十)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纳入其中,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制定我省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州政府配合)
(三十一)加快推进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标准,启动县市区法治政府创建示范工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