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不受法律保护? 甘肃省工商局:有法可依

28.07.2016  18:13

    原标题:微信购物不受法律保护?省工商局:交易维权有法可依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购物方兴未艾,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模式。然而,微信购物通过社交平台交易,也给监管带来挑战。日前,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消费投诉分析中显示,微信网购纠纷增长迅猛。监管难、消费者维权难,微信购物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成为大家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对此,甘肃省工商局表示,微信交易维权没有出现真空,维权还是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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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成了“购物圈

  学生代购进口奶粉、公号选房线下租房、微信下单水果上门……你在微信里是否见到过此类宣传?最近几年,在网购大潮迅速发展,交易渠道已经从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逐渐扩散,通过微信购买各种商品的人越来越多。

  今年年初,市民熊女士通过微信群认识了一位卖包包的微信卖家,经过一番比较,她选中了一款粉红色的女士手提皮包,随即通过支付宝向卖家账户转了400元钱。尽管该卖家未问其收货地址,也并未引起熊女士注意,而是主动发了收货地址。而后,熊女士在微信上向卖家索要快递运单号,卖家却一直没有回复。

  今年3月,市民郑女士通过“微商”,花800多元从澳大利亚代购了一条原价2500元的品牌围巾。卖家称,该围巾是从厂家直接拿货的,省掉了消费税等中间环节,所以价格便宜。但郑女士验货后却发现是高仿品。郑女士要求退货,却被卖家“拉黑”。

  “亲,点赞送礼品了”。这也是最近几年微信上商家流行的促销手段。微信点赞火爆的同时,却暗藏不少陷阱。今年5月7日,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张先生投诉,反映嘉峪关市某足浴城发布“微信集赞”活动,集满100个赞免费提供两张洗浴票。张先生收集100个点赞后,在活动时间去往商家处兑奖,却遭到拒绝,商家称活动提前结束。

  微信购物靠谱吗?从多种统计途径得到的结果并不乐观,针对微商的投诉不断增加,更多地集中在通过朋友圈购物所发生的纠纷上。

  省工商局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消费投诉分析中显示,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网络购物投诉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投诉的主要问题有:1.出售的商品质量不过关;2.消费者通过微信付款后对方不发货;3.购买的商品售后服务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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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购物有法可依

  微信购物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集赞送礼品、转发送优惠等,甚至可能还有以物易物的这种行为。由于形式的多样性,有的是不完全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

  一般的网购是通过企业自建网络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企业可以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第三方平台对进驻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在其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进驻平台的自然人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于这类投诉维权并不难。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肯定属于《消法》规范的范畴。

  目前,通过微信购物的形式交易商品已经发展为多种类型,应具体分类进行区别。对此,省工商局对微信购物做了明确的分类,阐释了适用《消法》调整的情形。

  一、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交易,该种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应该属《合同法》和《民法》的规范的范畴,不适用《消法》来调整和规范。

  二、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在微信中推销产品和进行交易。公众号面对的不是特定对象,只要微信用户需要即可浏览,因此公众号的营销行为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三、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虽然该种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但由于其属于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渠道,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四、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交易。由于开设微店的目的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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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跟进

  “由于形式的多样性,有的是不完全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那么这种情况就很难用消法来进行调整,但这并不是说消法不保护。我国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应的法律对微信网购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甚至《刑法》。”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认为。

  他认为,现在网络,包括互联网+的发展太快,超过我们立法速度。包括现在的网购平台,也是逐渐规范的过程。国家在立法方面要注意时效性。另外,在立法技术上,国家能不能适当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或者预见性。不属于消法调整,不代表微信购物就没有人监管。相应的我们国家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甚至刑法。消法不调整不代表别的法律不调整,更不代表没有人管,这个概念一定是要区分清楚的。工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政,有时候也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高秉明律师希望微信平台自身要进行改进和管理,比如商业类的、公益类的多次被人举报的,应当做出相应的分类,让普通微友加以识别的;对一些商业推送、朋友圈里的推送,可以通过一些技术处理,对微友提前进行警示,选择接收或不接收由微友决定。

  对于消费者,他提醒,平常还是要注意法律常识的学习和对消费知识的学习,不能付款时随随便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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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购物需谨慎

  随着微信用户迅猛增加,对于“微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也呈现递增态势。

  省消协提醒,一、谨慎添加微商好友。由于微商准入门槛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对方可以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二、谨慎对待产品宣传。通过“微商”购买商品,请首先核实“微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其次对于所购买商品的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质量等信息尽最大可能予以核实。三、谨慎对待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信息等等。四、谨慎选择交易方式。购买商品若选择款到发货或网银支付的交易方式,会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进行交易,确保交易安全。

  此外,消费者购物后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比如购买时的聊天记录、卖家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及截屏图片、运单等,一旦发现自己的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拨打“12315”投诉热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袁文波)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