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1.12.2014  11:04

 

甘建工〔2014〕410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甘肃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通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现六大目标: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努力促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完善培训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 、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我厅将督促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的要求,追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 同时,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追究。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 2 、加大质量责任查处力度。 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追究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他执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 、建立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建设单位要对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信息建立信息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 、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 、开展全面检查。 针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按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地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并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 3 、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加大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转包挂靠等问题。 4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投诉信箱,鼓励公众举报,开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对各地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曝光。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充分了解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接受公众监督。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一是有针对性地强化、细化,使之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同时在上位法确定的框架内探索可行的制度创新;二是针对目前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调整监督管理职能,转变监督管理方式,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律关系;三是在总结我省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效果、参考外省相关先进经验和组织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责任、理顺安全质量层级管理体系,调整各方关系,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2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二是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三是监督人员要学法、懂法,切实贯彻、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的监督政策、制度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完善自身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素质,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使监督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分析和研究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深入开展监督模式的调研工作,在监验分离、分类监督等现行监督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逐步形成具有甘肃特色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模式;二是监督人员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三是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加强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追究。 4 、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典型问题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我省有关工程质量典型问题治理工作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典型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5 、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 实践证明,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一是完善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信息化管理,大力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监理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要认真执行现行的监理收费标准,切实落实监理责任;三是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培育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四是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保证项目监理部在人员、设备、办公设施等方面达到配备标准要求,落实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使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过程控制的职责作用。 (四)努力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各地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尽快出台推动引导措施,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要求,以产业关联度大、技术集约化程度高、带动能力强的行业优势生产企业为主体,培育完善建筑产业链。支持大型集团企业走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管理一体化的发展道路,鼓励一级建筑企业以成立专门部门的方式加快形成预制构部件生产能力。同时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企业和人员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严格按照住建部颁布的标准,将本地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全省诚信信息平台。2015年底前实现全省“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 、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 、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 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 、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9月4日省建设厅已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年10月中旬,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各市要在10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建设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2014年11月-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企业自查自纠。 2015年1月-2016年4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2015年4月-2016年4月省建设厅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对重点工程、问题较多的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建设部。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5月—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建设厅。 (四)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检查促进质量管理,以良好的治理成效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开设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三)严格追究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的曝光力度,我厅将对查处、曝光不力的地方进行约谈、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每月5日前,各市州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上月度查处违法行为情况表和月度汇总表上报我厅。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和义务。一是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二是要明确工作目标,完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切实把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以监管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的督促检查。 (二)重视宣传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和培训,使企业和各方主体责任人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了解、熟悉各类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三)加强检查,力求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本地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检查计划,在加强日常监管基础上建立巡查制度和通报制度。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巡查相结合;四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各层次的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针对不同程度问题采取约谈、通报、媒体曝光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和手段,确保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形势稳定。 (四)总结经验,创新机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及时总结此次行动的经验,系统地解决遇到的难题,创新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确保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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