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严查商品房销售违规行为---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17.07.2014  12:59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7月16日,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促销活动。

  《通知》明确,商品房开发项目开盘销售前应依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审核的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具体开盘日期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禁止蓄意囤积房源、变相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为可售房源,应全部向社会公开预售,开发企业不得有分期抛售等惜售行为;严禁只发布最低价,不公布均价误导购房者及制造虚假销售进度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预购。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同时,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将严厉查处商品房预销售违规行为,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对于尚未取得预售证,但已经开始搭建楼盘销售场所的项目,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对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无证预售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违规预售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预销售,撤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规企业承担。对其不良记录列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