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委属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已经于2015年9月10日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2015年9月10日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委党组及驻委纪检监察机构就贯彻中央、省委、委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通过正式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教育或告诫警示、帮助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抓早抓小、注重预防,严肃执纪、保护干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各处室、部门、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各党(总)支部负责人;
3.其他需要被约谈的干部。
第五条 约谈方式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党组书记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处室、部门、单位负责人;处室、部门、单位负责人约谈处室、部门、单位干部。
1.工作约谈。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委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节点、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告诫约谈。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本人或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告诫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委党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委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5.驻委纪检组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约谈的。
6.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7.对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8.对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10.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11.在节假日、干部婚丧嫁娶、升迁等重要节点时期。
12.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委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13.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14.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约谈组织
1.工作约谈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约谈人一般为党组书记、主任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委领导工作约谈、调研工作,使用《省发展改革委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和约谈记录本》,由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联络员负责记录,年终统一交监察室归档备查。
2.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由监察室组织实施,约谈人为党组书记、主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
第八条 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程序
1.确定对象。由委党组、纪检组提出,机关党委或监察室填写《省发展改革委约谈审批表》,报委党组书记审批。
2.下发通知。监察室向约谈对象下发《省发展改革委约谈通知书》,告知其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对象要按时接受约谈。
3.开展约谈。约谈人按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参加约谈人必须两人以上。约谈时,要填写《省发展改革委约谈记录表》。约谈后,约谈对象在《省发展改革委约谈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作出承诺。监察室做好记录和相关工作资料留存。
4.约谈内容。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5.整改落实。约谈结束后,监察室根据需要制定《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对照《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组织约谈的,将约谈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及时送监察室,监察室负责将相关整理资料存档,供年底考核使用,作为干部纪律审查重要依据。
第十条 约谈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1.约谈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根据拟谈话的内容列出谈话提纲。
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约谈对象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一条 对各处室、部门、单位或各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提出约谈单位应于约谈前3日告知分管领导;对各处室、部门、单位其他干部进行约谈时,应于约谈前3日告知各处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约谈审批表
2.省发展改革约谈审批表
3.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委党组及驻委纪检监察机构就贯彻中央、省委、委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通过正式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教育或告诫警示、帮助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抓早抓小、注重预防,严肃执纪、保护干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各处室、部门、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各党(总)支部负责人;
3.其他需要被约谈的干部。
第五条 约谈方式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党组书记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处室、部门、单位负责人;处室、部门、单位负责人约谈处室、部门、单位干部。
1.工作约谈。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委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节点、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告诫约谈。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本人或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告诫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委党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委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5.驻委纪检组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约谈的。
6.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7.对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8.对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10.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11.在节假日、干部婚丧嫁娶、升迁等重要节点时期。
12.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委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13.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14.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约谈组织
1.工作约谈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约谈人一般为党组书记、主任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委领导工作约谈、调研工作,使用《省发展改革委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和约谈记录本》,由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联络员负责记录,年终统一交监察室归档备查。
2.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由监察室组织实施,约谈人为党组书记、主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
第八条 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程序
1.确定对象。由委党组、纪检组提出,机关党委或监察室填写《省发展改革委约谈审批表》,报委党组书记审批。
2.下发通知。监察室向约谈对象下发《省发展改革委约谈通知书》,告知其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对象要按时接受约谈。
3.开展约谈。约谈人按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参加约谈人必须两人以上。约谈时,要填写《省发展改革委约谈记录表》。约谈后,约谈对象在《省发展改革委约谈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作出承诺。监察室做好记录和相关工作资料留存。
4.约谈内容。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5.整改落实。约谈结束后,监察室根据需要制定《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对照《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组织约谈的,将约谈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及时送监察室,监察室负责将相关整理资料存档,供年底考核使用,作为干部纪律审查重要依据。
第十条 约谈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1.约谈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根据拟谈话的内容列出谈话提纲。
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约谈对象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一条 对各处室、部门、单位或各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提出约谈单位应于约谈前3日告知分管领导;对各处室、部门、单位其他干部进行约谈时,应于约谈前3日告知各处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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