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02.02.2016  17:06

  中国警察网北京2月1日电 记者傅蕾报道:记者1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刑法修正案(九)实施3个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驾驶刑事案件113件,人民法院已对部分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近日,公安部公布一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查处的营运客车、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为依法惩治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据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春运期间,群众集中回乡探亲团聚,农民工、学生集中返乡返程,道路旅客运输量持续攀升,客车、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违法将呈现多发态势。部分营运客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公安部交管局已经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春运期间开展道路交通集中整治,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对营运客车、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坚决立案、严厉打击,全力保障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位负责人特别提示,广大驾驶人特别是营运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驾驶人和所有人、管理人要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为了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拒绝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等危险驾驶行为,遵法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希望广大乘客珍爱生命,不坐超员车辆,并主动监督、举报客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共同打造平安春运,共同营造平安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
  此次公布的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南省太康县庄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1月4日,河南省太康县驾驶人庄某驾驶“豫GPQ772”号牌小型面包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康县芝麻洼派出所东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庄某驾车从事校车业务,该车核载9人,实载26人(载24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教师),属严重超员载客。11月5日,庄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6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1月20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庄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河南省永城市张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1月27日,张某驾驶“豫N46790”号牌农村班线客车超员载客,当车辆行驶至324省道永城市西城区永夏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31人,实载53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2人,属严重超员载客。11月28日,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17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安徽省阜阳市王某、邓某、李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1月27日,邓某、李某分别驾驶“皖KJ6778”号牌大型专用校车和“皖KM257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运载学生,被群众举报。当车辆行驶至阜阳市阜合工业园内路段时,民警将其查获。经查,邓某、李某均为阜阳市袁集镇育苗幼儿园雇用人员,驾驶的“皖KJ6778”号牌大型专用校车核载35人,实载6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9%;“皖KM257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3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0%,均属严重超员载客。12月8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育苗幼儿园园长王某、驾驶人邓某和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12月29日,公安机关对3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1月5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于某、陈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2月2日,于某驾驶“宁AA5267”号牌中型客车超员载客,车辆行驶至银川市通达南街绕城高速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34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5人,属严重超员载客。经进一步调查,车上售票人员陈某是该车所有人,并存在指使该车驾驶人超员载客的违法事实。当日,驾驶人于某、车主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14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陈某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季某、李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2月4日,李某驾驶“新G60673”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超员行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挂靠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沙湾县鑫宝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主季某为牟取更大利益,与驾驶人李某商议并变更原行驶线路载客。该车核载25人,实载38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2%,属严重超员载客。12月25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季某、李某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六、北京市袁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2月8日,袁某驾驶“京P7H538”号牌小型面包车超员载客,车辆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动物园公交枢纽前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属非法从事客运业务;车辆核载5人,实载14人,属严重超员载客。当日,驾驶人袁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袁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七、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赵某危险驾驶案。2015年12月18日,赵某驾驶“蒙FR9659”号牌小型客车(载4名乘客)沿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向左变更车道行驶的宋某驾驶的“蒙FL6085”号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蒙FR9659”号牌小型客车内人员2人死亡、3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查,赵某驾车非法从事公路客运,事故发生时,赵某所驾车辆在冰雪路面行驶速度达74公里/小时,超过30公里/小时规定时速147%,属于严重超速行驶。当日,公安机关对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6年1月8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