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法定休假比2.5天休假更重要

09.12.2015  15:23

  近段时间,河北、江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政策,鼓励实行“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休假模式。国家旅游局曾明确,各地各单位安排2.5天休假,要在遵循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休闲度假,而不是缩短法定工作时间,在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2.5天休假的政策措施,源自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行弹性作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河北、江西、重庆等地出台的意见,就是对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落实,其中要求“实行弹性作息制度”、“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等,也与国家旅游局强调的“每周仍需工作40小时”、“不得缩短法定工作时间”相一致。照此趋势看,接下来其他一些地方或许也会陆续出台政策,鼓励实行2.5天休假模式。

  中央和地方都鼓励实行2.5天休假模式,这是不是一个鼓舞人心的消息?

  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安排2.5天休假,这里的“鼓励”不同于广泛提倡、推广,也不带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是表达了一种引导性的态度,有关地方和单位愿不愿意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而所谓“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说白了主要是各级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单位特别是大量的私营企业,有的连法定双休日和带薪休假规定都不能严格执行,在没有法律强制约束的条件下,怎么能指望他们主动“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呢?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安排2.5天休假,当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休假福利,但与此同时,其他“没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的员工,则可能从中得不到任何实惠。如此一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其他单位员工之间,休假福利的差距可能越来越大,后者的不公平感可能越来越强,原本是一项充满善意的政策引导,如果由此却进一步加大了社会成员的福利差距,无疑是需要引起警惕的。

  当然,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也不能归咎于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安排不周。因为国务院出台这个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其中包括“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新辟旅游消费市场”、“开拓旅游消费空间”、“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等6项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安排2.5天休假,只是“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这个大项下面的一个小项。

  也就是说,《意见》鼓励进行2.5天休假安排,主要是着眼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消费的目的,而不是着眼于保障职工公平休假权的目的——后一个目的的正当性、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要实现这个目的,还需要从其他渠道着眼发力,至少《意见》不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主要渠道。

  从保障职工公平休假权的角度看,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等“普惠性”法律和政策,比落实“有条件”的2.5天休假规定更加重要和紧迫。为此,不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工也要理直气壮依法行使和维护权利,不但各级工会组织要当好职工行使和维护权利的“保护伞”,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也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用人单位不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让违者支付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