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75.4% 回收体系已形成

31.12.2014  10:49

人民网兰州12月31日电(王文嘉)30日下午,记者从《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情况座谈会上获悉,针对地膜大量使用,特别是超薄地膜大量使用带来的回收难、污染重的问题,甘肃省初步探索出了“强化源头防控、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市场运作、行政监管推动”这一解决地膜残留污染问题、促进农田残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途径。

据甘肃省农牧厅副厅长杨祁峰介绍,自该《条例》施行以来,甘肃省农牧厅起草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地膜生产地方标准,对生产地膜的厚度、耐候期、抗拉伸强度等相关影响地膜回收性的参数进行了具体和细化,并首次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指标纳入省级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地膜范围,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和扶持引导力度。

据记者了解,2014年甘肃省财政安排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2000万元,各地共配套安排地膜回收利用专项经费1364万元。目前,甘肃省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各类企业已达293家,乡、村回收网点达2148个,乡镇政府专兼职管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工作人员明显增加,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

据统计,2014年甘肃省地膜覆盖面积达2752.5万亩,地膜使用量15.58万吨,地膜回收量11.75万吨,回收利用率达75.4%,比2013年提高了4.7个百分点。

条例》规定甘肃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但国内其它省份仍在继续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超薄地膜。由于超薄地膜价格相对便宜,使用者易于接受而流入甘肃省市场,对这些超薄地膜监管和查处的难度比较大。

据介绍,由于受其他上位法限制,以及地方立法的局限性,《条例》实施一年以来遇到了不少困难。比如,对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执法,《条例》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对销售、使用及回收加工场所的检查权,而没有对农膜生产企业的检查权,没有对流通环节的查封、扣押权,农业部门要开展农膜市场监管、必须协调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行动,行政执法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