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498天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4.3万余元

24.01.2015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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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所购楼房未按期交付,购买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开发商违背诚信原则,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案情:约定的交房期限一拖再拖

    年轻的马某是窑街煤电公司动力公司职工,2012年9月5日,马某来到红古区海石湾镇中和路的兰海金湾住宅小区买房。此处房产由由甘肃八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公司)开发。

    相中房屋后,马某与八冶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购买119.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单价3680元,总价440496元。双方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马某依约交付了房款,可八冶公司却未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直到2014年5月13日,八冶公司向马某交付了所购房屋,可这距离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逾期498天。随后,马某将八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八冶公司违约,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3873.40元。

    判决:开发商支付4.3万多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冶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约定期限未能交付房屋,应承担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八冶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支付原告马某违约金438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