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13收费许可证制终结

25.12.2015  13:13

    原标题:新版本《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实施—— 13处修改收费许可证制正式终结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我省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新版本中规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收费许可对减少乱收费行为的直接作用不明显

    省发改委介绍称,《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改善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规范政府收费行为,按照国家价格管理政策要求,条例建立并实行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及年度审验制度,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施行以来,每年我省因收费单位违反收费许可证和登记证制度引起的投诉举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数量可观,而收费许可和登记证制度对减少乱收费行为的直接作用不甚明显。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并对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及年审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条例》共改动13个相关条款

    记者了解到,《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共修正过四次,分别为2002年3月30日第一次、2004年6月4日第二次、2012年11月28日第三次、2015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而今年修正的新版本中,共删除了3条,修改了8处,增加了2处。

    具体来说,删除的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登记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载明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收费登记证未记载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对象有权拒缴,并向价格部门举报”。删除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删除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经年审符合规定的单位方可继续收费。

    同时,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我省部署

    2016年元旦和春节期间

    市场价格监管

    商报讯 (记者 熊园)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的通知》的要求,对2016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进行了部署。

    省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要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发现价格波动倾向性、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建立完善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妥善处置价格矛盾和纠纷。畅通12358价格举报系统。

    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加强交通价格监管,严肃查处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继续开展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价格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加强对商品零售企业的法规宣传和重点检查,维护商品零售价格秩序。密切关注洗车、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波动,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密切关注药品、物业管理、停车等价格改革领域的市场动态,加强市场巡查,坚决制止经营者借价格改革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