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与实际收费差0.1元超市最终赔偿 500元

12.03.2016  05:24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方凤敏记者袁文波)3月11日上午,在城关区工商局召开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兰州市城关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霸王条款、违法医疗广告、阴阳标签、虚假宣传等。借以震慑不法经营者,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A

    茶楼设最低消费被查处

    案情2015年3月16日,消费者举报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的某茶楼涉嫌设置最低消费,且不点茶不予提供开水,要求查处。

    处理结果2015年3月,消费者高某一行在该茶楼准备进行消费时,发现该茶馆设置最低消费,即对服务员的消费服务全程进行了录音。经执法人员及茶楼经理等对消费者提供的现场录音进行听辨,最终确认茶馆存在消费者举报所称的设置最低

    消费、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提醒《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均规定,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若遭遇最低消费,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B

    超市标价与实际收费不符遭索赔

    案情2015年4月21日,一消费者投诉称,他在一家超市购买锅巴,标价是2.8元/袋,但买单时商家实际收取的价格为2.9元/袋,消费者共计购买3袋。与商家协商,商家态度恶劣、不予解决。

    处理结果经工商执法人员向商家宣讲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规,进行批评教育,商家认识到了错误,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消费者500元。

    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仔细查看价签标价和促销宣传,结账后留好小票,留心比较广告促销价格、价签标示价格和结账价格,发现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违法行为的,保存好当时货架标签价格、小票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C

    店家用“解释权”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

    案情2015年7月15日,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茶楼的门厅牌匾广告上有“此优惠活动解释权归某茶餐社所有”等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经查:2015年6月份,茶楼推出消费满300元即可办理本店储存卡,且储存1000元赠送200元,储存2000元赠送400元等优惠活动,在门店牌匾的最下面并注有以下内容,“一是储值卡即充即用,二是储值卡金额消费归零后自动升级为会员卡,菜品享受8.8折优惠,三是此优惠活动解释权归某茶餐厅所有”。

    处理结果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

    提醒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当事人在没有征求消费者的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储存卡变为会员卡,且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用格式化条款排除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已构成合同违法行为。

    D

    网店虚假宣传赔偿又被罚

    案情2015年6月19日,消费者陈某投诉称,他在某保健品专营网店购买原装进口“VidNatur秘鲁玛卡”食品。在该网店页面中对商品宣传主要有:“VidNatur秘鲁玛卡秘鲁原装进口,天然品质保证;针对男性:抗疲劳、抗失眠,增强体力,增加精力,提高性功能,增加生育能力,增加精子数量,提高精子活力;针对女性:抗疲劳、抗失眠、改善卵巢功能,调解内分泌,缓解更年期综合征,增强免疫能力,改善贫血症状;伟帝(VidNatur)玛卡临床见证报告”等字样内容。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赔偿。

    处理结果经城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网店宣传内容均为某公司设计并发布,其对商品功能性的宣传和商品临床见证报告无科学依据。经办案机构调解,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予以赔偿;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经营中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如实说明,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若发现商家夸大、虚假等宣传,可向工商部门举报,以共同净化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