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围殴8龄童致死,争论刑责年龄纯属多余
6月28日,河北一名8岁男童晓辉(化名)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涉事同学均不满14周岁。(7月9日《京华时报》)
11名学生“闲来无事找人打着玩儿”,最后竟然打死了8龄童,让人痛彻心扉。我们不禁要问:当今的孩子怎么了?我们的孩子怎么了?按照法律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不满14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此案由此引发一场争论: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一边认为,我国刑法是上世纪70年代颁布的,其后虽历经修改,但对刑责年龄都没变动。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也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作适当调整。比如,瑞士负刑责年龄就为7岁,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不久前摔婴的女孩虽才10岁,但行为已经令人发指,让未成年人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理所应当。一个不满14周岁的孩子进了监狱,被改造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另一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刑法的惩罚难以解决问题,法律不是针对个别特殊现象制定的,而是讲究一个平均值、普遍性。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11名学生围殴8龄童致死,争论刑责年龄纯属多余。刑法不能说改就改,要改是要经过深入调研的,是要花很大成本的;即使降低刑责年龄,降到什么程度,很难有一个统一标准。万一以后又有年龄更小的人出现类似案件,是否又要降低刑责年龄?此其一。其二,11名学生围殴8龄童致死属于个案,而且是很特殊的个案,如果一个个案就要涉及刑法的变动,那么我国的法律可能天天都要改变,才能跟得上形势的需要。第三,法律不能万能,如果降低刑责年龄能够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人犯罪,那么修改刑法完全有必要,而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如果法律万能,世界上早就没有犯罪了。
处理这起案件,还得在当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要减少和杜绝类似案件发生,还是只能老生常谈,唯有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真正共同切实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鲁迅曾经高喊“救救孩子”,虽然今天没这么可怕,但如何“关爱、帮助和教育孩子,让每一个孩子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快乐成长”,却是全社会必须思考解决的一道现实考题。
文/毛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