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市民勇敢对家暴说不

02.03.2016  02:37

反家暴宣传活动现场

    【本报讯】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我省三级法院以及检察院、省妇联、省司法厅等部门在东方红广场进行了反家暴集中宣传活动,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布近年来该院办理的家暴典型案例。现场气氛活跃,市民积极参与了解法律。

    市民关注反家暴法

    上午普法宣传一开始,就有不少市民前来了解询问。在宣传现场有一位宋女士带着一副墨镜正仔细阅读反家暴宣传展板上的内容。记者对现场了解宣传内容的10多位市民进行采访发现,近7成的市民并不知道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戴着墨镜阅读展板内容的宋女士不愿说出自己的名字,只是很仔细地了解了反家暴法内容,并用手机扫下了省司法厅反家暴微信公众号。

    在宣传现场,记者还发现有一位50多岁姓刘的阿姨,她边翻看宣传资料边和城关区法院的法官聊了起来。刘阿姨说:“反家暴法的颁布真是个好事,希望更多的妇女、弱者能了解该法律,发生家暴的家庭应使用好该法。反家暴是必要的,但最重要的是尽量避免家暴的发生。家暴的产生多由家庭缺少温暖、关心、相互态度冷漠而引发。在一个家庭中应该相互有爱,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孩子,同样需要尊重。丈夫往往占家中的强势地位,本应尊重妻子,而妻子也需多体恤丈夫辛劳,多给予关心,以此言传身教,孩子自然能够感受家庭温暖,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法官、检察官现场普法

    在当天上午的活动现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治云说,《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并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而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就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省妇联主席教大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省妇联主席苏君表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全省各级妇联将积极行动起来,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向大家宣传这部法律,不断扩大法律的知晓率;大力弘扬夫妻和睦、科学教子、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谐的家庭美德,营造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新风;继续与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维护好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平安。

    兰州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遭受了家庭暴力,不该一味忍让,应当懂得自我保护,并寻求相关的机构和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家暴受害人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可以向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求助,也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进行投诉和求助,并注意搜集证据,必要时诉诸法律,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链接

    案例一:

    丈夫殴打妻子致轻伤被判刑

    林某(女)与申某结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申某将林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轻伤。因申某的暴力行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申某提起公诉,经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申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林某向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申某离婚,城关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林某与申某离婚。

    案例二:

    嫌妻子生女儿屡屡施暴

    周某与宋某结婚后,因周某怀孕检查得知是女孩,宋某心生不满对周某实施殴打。女儿出生后,因怀疑周某有外遇,宋某又对周某进行殴打,并用刀砍伤周某,致使周某住院治疗。伤情痊愈后,周某寻求妇联帮助,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教育下,宋某书写保证书。但不久,宋某又再次殴打周某,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宋某同意与周某离婚。

    案例三:

    甘肃首份人身保护裁定

    张某与李某婚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对妻子李某进行打骂侮辱,在李某怀孕六个月时,张某再次因家庭琐事对李某进行殴打,险些造成妻子流产。孩子出生后不到半年,夫妻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张某将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赶出家门……万般无奈之下,妻子李某将丈夫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城关区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作出了我省首份人身保护裁定。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