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标车”提前淘汰可享受补贴

09.10.2014  04:38

    【本报讯】10月8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日前,我市出台《兰州市淘汰报废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则》提出在2015年7月31日前,强制淘汰全市党政机关已到报废年限的各类型机动车辆,3年内淘汰老旧、黄标车,提前淘汰“黄标车”将给予一定补贴。

    除了规定老旧、黄标车的淘汰时限外,《细则》还提出4种方式淘汰老旧、黄标车。一是行政强制淘汰。强制淘汰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各级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对已到使用年限的老旧黄标车应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报废工作;二是政府补贴。对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政府给予奖励性补贴,促进黄标车淘汰报废工作;三是属地淘汰管理。按黄标车登记注册行政区域,各县、区政府负责监督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四是强制淘汰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注销在检验的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连续3次环保检测不合格的“黄标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

    此外《细则》在规定使用年限的和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均给予相应补贴。 

    淘汰车型及年限

    ◆2015年7月31日前,强制淘汰全市党政机关已到报废年限的各类型机动车辆。

    ◆2015年10月31日前,淘汰全市企事业单位的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汽油车和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非营运柴油车。

    ◆2015年底,完成淘汰2005年底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型非营运的汽油车和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实现淘汰、报废“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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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标车 是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此类机动车,国家环保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核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老旧机动车 是指2000年7月1日前,生产登记注册的非营运微型、小型、轻型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型柴油车;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登记注册的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2008年7月1日前,生产登记注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