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肉冒充牛羊肉 兰州市城关区一商户被罚款40余万元
原标题: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查处一起违法案件 鸭肉冒充牛羊肉商户被罚40余万元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然而,有不法经销商却因贪图便宜而漠视法律法规,销售的预包装肉制品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鸭肉冒充羊肉。今日,本报推出的3·15典型案例是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查处的一起违法案件。
事情经过:检查发现预包装肉制品标签违规
2015年3月30日,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魏启泉经营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17号的“嘉峪关东路万得信食品销售部”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销售部经营现场发现涉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肉制品共计6个品种,155箱(25kg/箱);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检疫证明的肉制品一种19箱(25kg/箱);现场未发现进销货票据和经营台账,3月31日,在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治安大队一大队配合下,执法人员对魏允强(魏启泉之子)的住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进销货票据和经营台账。
4月1日,城关区食药局对此事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该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魏启泉经营的预包装“精品肥牛”、预包装“精选羊肉卷”、预包装“鑫源极品羊羔肉板”进行了抽样送检。4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魏启泉之子魏允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1.该店经销的山东省阳信县广增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肥牛上脑”19箱(25kg/箱)手续齐全。2.该店经销的5种预包装肉制品内包装与外包装所标示的生产日期不一致,其中“梁山县鑫源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预包装“精选羔羊肉卷”22箱(25kg/箱),外包装所标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内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梁山县顺斋祥冷冻厂”生产的预包装“速冻调制涮肉”2箱(25kg/箱),外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内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山东省梁山县牧源牛羊肉加工厂”生产的预包装“肥牛2号”60箱(25kg/箱),外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内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16日;“山东省阳信益达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益达肥牛”30箱(25kg/箱),外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3日,内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梁山鑫源肉类加工厂”生产的预包装“鑫源极品羔羊肉板”9箱(25kg/箱),外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8日,内包装所标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日。3.该店经销外包装标有“嘉峪关东路万得信食品营销中心”和“精品肥牛”字样的肉制品32箱(25kg/箱),无厂名厂址。4.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在“梁山县鑫源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预包装“精选羔羊肉卷”中检出“鸭源性成分”;在外包装标有“嘉峪关东路万得信食品营销中心”和“精品肥牛”字样的肉制品中检出“鸭源性成分”。
处罚结果:鸭肉冒充羊肉 被罚4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当事人魏启泉经营内外包装所标示生产日期不一致的预包装肉制品的行为,经城关区食药局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以上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魏启泉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内外包装标签所标示生产日期不一致的预包装“速冻调制涮肉”2箱(25kg/箱),“肥牛2号”60箱(25kg/箱),“益达肥牛”30箱(25kg/箱),“鑫源极品羊羔肉板”9箱(25kg/箱)。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3.处以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77660元三倍的处罚,罚款人民币232980元。
当事人魏启泉经营含有“鸭源性成分”的“精选羔羊肉卷”和标有“精品肥牛”字样的含有“鸭源性成分”肉制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城关区食药局认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以上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魏启泉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含有“鸭源性成分”的“精选羔羊肉卷”22箱(25kg/箱),外包装标有“精品肥牛”字样的含有“鸭源性成分”的肉制品32箱(25kg/箱)。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3.处以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35100元五倍的处罚,罚款人民币175500元。
最后,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共计155箱(25kg/箱),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9630元,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案件特点:鸭肉冒充羊肉问题是食品安全的热点问题,此类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且这类案件有极强的隐蔽性,查处起来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同时经营者也会极力否认,这样的举报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使违法者难以受到处罚。
经验总结:本案的发生反映出一些人因贪图便宜、漠视食品安全、法律观念淡薄的心理,自我管理水平也不高,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当,对非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本案的依法处理,对于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识及遵纪守法意识,依法经营等具有重大意义。(记者 甘菊萍)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