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利息为幌子男子专门找同事和同事的朋友借钱
18.05.2016 14:18
本文来源: 新华
原标题:高额利息为幌子这男子专坑同事和朋友
以朋友开小额贷款公司和做铅锌矿生意为名头,在兰州红古区某煤电公司上班的介某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专门找同事和同事的朋友借钱而无法偿还。5月17日兰州红古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认为,介某通过编造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同事和朋友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介某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红古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至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介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辖区,以其朋友开小额贷款公司急需用钱和做铅锌矿生意急需用钱为幌子借钱,并许诺高额利息,先后两次骗走被害人卢某现金共计7万元,至今只归还其本金9000元人民币。2012年12月份,介某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共计6万元,其间归还其本金 5000 元人民币,后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张某现金1万元,介某实际诈骗张某现金4.5万元。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介某通过其堂哥介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借钱,并许诺高额利息,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共计27万元。其间介某共支付利息76500元。2014年1月份,被告人介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辖区,以其做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幌子通过其堂哥介某某,并许诺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现金3万元。
另查明,介某还通过这种方式从朋友薛某某处借到49万元,后来薛某某提起民事起诉,该案以一套房产执行了结。红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之一是向不特定人群集资,而该案介某所骗均是同事、朋友一类的熟人,所以被告人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记者 宋芳科)
( 编辑:王小华)本文来源: 新华
18.05.2016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