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严防不法分子假借“国家工程”诈骗

14.11.2014  14:26

    新华网甘肃频道兰州11月14日电 (记者 王生元) 昨日下午,甘肃省高院通报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警示人民大众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在市场主体中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严防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名义,或杜撰国家重点工程进行诈骗活动。

    2012年10月,时任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会庚与当事人马维军协商,称其手中有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手中转包的中石油独兰长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分包给马维军施工,但要求马维军先支付300万元定金,开工后返还。双方据此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合作协议”,马维军按照合同约定付了款,黄会庚亦以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义给马维军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后,黄会庚不知所踪,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也被注销。马维军遂诉至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要求中石化建双倍返还定金3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610万余元。一审判决支持了马维军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认为,黄会庚以虚构的工程项目合同为由,与马维军签订协议,存在明显的欺诈,其将马维军交付的300万元款项转移至个人账户,属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据此,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其工作人员黄会庚管理不善,监管不力,造成黄会庚以其名义与马维军签订合同,收取马维军300万元款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乌鲁木齐分公司已经被中石化建撤销,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应由中石化建承担相应的责任。马维军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充分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在合同形式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与对方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上,二审改判中石化建支付马维军300万元损失。中石化建赔偿马维军损失后,可向黄会庚追偿。

    法官提醒: 这一案例从另一方面也警示每一个市场主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越是巨大利益的诱惑,越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始终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对于主要市场主体——各类公司企业而言,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慎重、严谨,对于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有效控制防范风险,自觉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