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35℃以上室外作业每人每天12元

14.07.2015  10:07

  原标题:我省调整已执行了17年的高温津贴标准

  35℃以上室外作业每人每天12元

   中国甘肃网7月1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田玥 何显婕)7月13日是“入伏”的第一天,一年中的最热时段就这样到来了,高温津贴的话题也逐渐升温。2014年,我省对执行了17年的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9月发放。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省去年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2014年8月5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并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

  ●发给谁:调整后的发放范围为: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只有具备了上述范围及条件者才能够享有。

  ●发什么: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发多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的,每人每天12元;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每人每天8元。

   我省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我省2014年调整前执行的是1997年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执行了17年之久,调整后的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13个省份按月发放标准,14个省份按天发放。按月发放的省区中,山西和江西的标准较高,均为每人每月240元;按天发放地区中,天津标准最高,为每人每个工作日24元。

  从周边省份标准来看,陕西省于2011年调整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各类企业在岗人员标准为每个工作日10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个工作日10元;其他人员6元,执行时间为4个月。宁夏于2014年5月进行了调整,标准为:每个工作日室外12元、室内8元,执行时间为四个月,享受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新疆2012年进行了调整,标准为:每个工作日室外温度超过35℃为12元、室内温度超过33℃为6元,享受范围为各类企业。青海省由于气温较低一直未执行高温津贴制度。

   单位不发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高温津贴的发放是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的,在每年6月—9月发放。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报记者田玥实习生何显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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