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露天作业 每人每天12元

12.08.2014  10:51

  中国兰州网8月12日消息 我省日前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8月1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此次调整不仅调整了发放标准,还延长了发放时间。具体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9月发放。

  同时,适当提高夏令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其他保健品的发放标准仍按甘劳护[1992]436号执行)。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年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社厅8月5日正式下发《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对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从2014年起执行。

   政策解读

   ●发给谁:并非每个劳动者都享有

  调整后的发放范围包括,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只有具备了上述范围及条件者才能够享有。

   ●发什么: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按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发多少: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劳动者每人每天12元

  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的,每人每天12元;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每人每天8元。

   ●不发怎么办: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高温津贴的发放是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的,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