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2元 6-9月发放

12.08.2014  10:02

  原标题:我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露天作业每人每天12元

  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发放条件: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

   中国甘肃网8月1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彦琴)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高温津贴”这个名词已不再陌生,尤其是在高温天气还在户外工作的劳动者们更加关注这项补贴。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后,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可拿12元,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今年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此前我省执行的是1997年的《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合理安排高温期间的劳动力投放,适当调整高温、露天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严格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和休息时间。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今年,我省决定调整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明确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为: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据悉,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省人社厅已经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