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启动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等10个省区市被确定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地区。改革主要针对以往存在的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
打破“自己选人监督自己”怪圈
一直以来,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选任人民监督员应遵循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的程序,建立信息库和考核制度。人民监督员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阻碍律师办案”纳入监督范围
按照2010年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7种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职权,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等司法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进行了调整,在原有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意见不被采纳,监督员可要求复议
2013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2938件,但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比例还不到1/10。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
因此,改革方案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确定程序,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设置复议程序。“实践中,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因此,我们明确,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复议。”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说。
改革方案还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等记录在册,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