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能在兰落户

01.12.2014  02:38

    自11月27日本报二版头题刊出《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贷款额最高可达10万元》以来,有许多高校毕业生和家长纷纷向本报打来电话,咨询我市对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方面有没有具体优惠政策。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厅在今年11月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意见》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建立公平就业环境等五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意见》规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兰州从事个体经营,将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基层单位就业申报职称可不考外语;开“网店”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补助;见习期内每人每月可获得600元的见习补贴;自主创业凭借相关证件就可以在兰州落户……本报为广大高校毕业生、家长和感兴趣的读者做详细解读。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将获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从各县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5年底。对科技型小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登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或超过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职工总数100人及以上的小型企业达到或超过15%)以上的,可优先推荐申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在基层单位就业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支持城乡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人事代理和落报集体户口等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到我市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准入门槛。对初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凭市场开办者、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可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办小微企业可获多项税费减免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并符合相关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营业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可按每年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开“网店”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补助

    加大金融扶持。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额度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并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依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补助。

    深入实施就业促进计划——

    见习期内市财政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补贴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市财政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见习补贴,时间为6个月。对与就业见习期满毕业生一次性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依据《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灵活就业者可获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

    加大就业困难毕业生援助力度。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特别是要结合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就业帮扶。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

    要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着力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数据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争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和有就业服务需求毕业生接受服务率均达到100%,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

    为待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

    各级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要对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实行免费入场,对待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要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和传递服务;为待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职介补贴。

    建立公平就业环境——招考招聘时不得设置各种限制性条件

    在公务员招考、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不得设置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各种歧视性条件及院校、户籍等各种限制性条件。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在兰自主创业可凭相关证件落户

    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应届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兰就业单位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应、往届毕业生个人与在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或在兰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作经营的提供“验资报告”)可办理落户手续。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区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的,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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