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高山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4.02.2015  03:27

    据新华社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对备受关注的中行“高山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东哲等5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作出的刑事判决。

    2014年9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宣判后,被告人高山、蒋月仙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藏利伟、袁瑛、张立滨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