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立法规定: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最高可处三倍罚款
原标题:我省拟立法规定: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最高可处三倍罚款
中国甘肃网7月28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实习生 贾丹丹) 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将受到处分。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