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最低消费禁令还需明确细化

03.11.2014  03:08

    从11月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事实上,“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被叫停时日已久。年初,最高法曾表态,餐饮业“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新消法也明确指出,餐饮行业设定最低消费属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也从法律上首次明令禁止餐饮业“最低消费”,但是,正式实施后能否真正给消费者“撑腰”,既要看监管部门是否做好准备,更需要明确法律实施细则,规范经营者的服务行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办法》规定中,只有一句“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寥寥十余字,语焉不详,还仅是停留在对“最低消费”说不、叫停的阶段,而没有进行较为细致而可供参照执行的解读和细化,对具体何种情形属于“最低消费”范畴,并无专门说明,也没有明确到消费者维权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一定程度上,法律宣示意义大于实践操作意义,这也是《办法》虽生效实施,但各地餐饮业“最低消费”仍大量存在尤其变相存在的重要原因。

    当然,《办法》刚刚实施,全面叫停餐饮业“最低消费”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正由于《办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导致许多变相的“最低消费”以改头换面、巧立名目的形式纷纷登场,比如以设置最低消费人数代替设置最低消费金额,以“包间使用费”代替“包间最低消费”,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规避法律的打击,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但是,法律上对上述“变通”现象并未及时跟进界定,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许多人被商家的新名词和漂亮理由所迷惑,监管部门执法上也面临困惑,难以有效“亮剑”,凸显法律应对实际生活不足的尴尬。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办法》明确禁止“最低消费”只是一个好的开始,要真正叫停“最低消费”,还需进一步制定相应解释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应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并明确界定各种违法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以法律的完善促进商家诚信经营,避免其钻法律空子,以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