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食盐行业法规征求意见 修订达50余处
12.12.2016 22:36
本文来源: 公安厅
工信部12月9日发布了《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据记者统计,与现行《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相比,两份征求意见稿增删、修改的条目共计达50余处,几乎每一条目均有修改。
《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是国务院分别于1990年3月和1996年5月颁布的,为我国建立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盐业管理体制,对促进盐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20多年前的颁布的这两套法规在监管中的不足日益显现。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完善监管体制、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改革政府定价机制和工业盐运销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学补碘等改革任务。工信部依据方案的要求,开展了盐业管理法规修订工作,历时七个月,起草了《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盐改方案的精神,《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七大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了食盐监管体制、完善食盐生产批发专营管理、强化食盐安全管理、保障食盐供应、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删除了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加大处罚力度。
《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则着眼于完善盐业管理体制、完善工业盐运销管理、删除与盐业发展和改革不一致的规定、与《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做好制度衔接。
修订意见稿突出了食盐“安全”
食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业内人士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突出了食盐的安全性保障。
中国盐业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范志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此次《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确保了食盐的两个“安全”——食盐的质量安全和食盐的供应安全。具体来说,意见稿明确了质量监管主体,即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工作;在食盐生产方面,意见稿中保留了生产和批发企业的准入制度,并且完善了管理制度;引入信用管理制度,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远大于现行办法;另外,为了保证食盐的供应,意见稿规定了企业食盐储备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赛迪研究院消费品工业研究所蒋国策博士也提到,保障食盐安全的精神在本次意见稿中特别有所体现:“意见稿对食盐安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未来老百姓用盐将会更加安全、放心。”
普通食盐价格近期或稳中有降
“盐改之后,短期内我预计基础食盐产品的价格应该是稳中有降的。”范志表示,从食盐供应的角度看,盐改之后,食盐行业更加市场化,市场供应主体相应增加,生产能力充足,食盐生产供应是没有问题的;另外,两份意见稿中对食盐储备细化安排,对“老少边穷”地区也有制度保障用盐安全,所以,普通食盐产品的供给是充足的,普通食用盐产品近期应该是稳中有降。
他还提到,引入市场竞争后,生产企业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将会不断推出高附加值产品,丰富产品品种,给消费者更多选择。因此,消费者或将在市场上购买到更多样化的食盐产品,价格自然也会多样化。
食盐企业竞争力将有所提升
食盐领域是生产和批发都是许可证管理,不少人对食盐专营和垄断要划一个等号。事实上,目前食盐的生产企业不允许进入流通环节,流通则是由各省的盐业公司进行。
蒋国策认为,本次法规修订之后,引入了竞争机制,对产业来说有两个突出亮点,一个是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原有的批发企业也引入竞争机制,另一个就是可以让省级盐业公司跨省经营,激励盐业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市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盐改方案也将促进整个盐业结构性调整、供给侧改革,进而推动整个企业的兼并重组。同时,在供给产品上,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
本文来源: 公安厅
12.12.201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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