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中国兰州网4月7日消息 为了加强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日常监管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昨日印发。意见确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同时确定了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依据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随附进货票据和下列证明材料:一、本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出具的本单位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二、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四、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五、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六、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食用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不能提供前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才能销售。不能提供第五项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第六项证明材料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农产品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1年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农民在农贸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销售。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检测记录台账,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记录检测过程和数据,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销售者作为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