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红黑名单虽好征信制度准 备好了吗 ?

12.06.2014  03:28

    钱兆成

    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表示,将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中央文明办将以征信系统建设为依托,联合国家食药总局,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食品安全将被作为衡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实行文明称号的一票否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直以来,食品安全是我们普通民众心底的痛。在制度无力和执法疲软的现实下,我们只能以“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聊以自慰。然而消极的自嘲于解决问题来说并无裨益。而在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当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出台又给人以希望。我们期待红名单制度能让诚信劳动,守法经营者受益,黑名单制度让那些敢于制假售假者自食恶果。

    我们有理由相信红黑名单制度的威力,因为这张名单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声誉,更会作为企业产品审评、贷款审批等的前置条件和依据。然而有一项明显的软肋必须指出,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是否能够达到设想的那种效果还有待检验,因为我国的征信制度远远没有那么发达。

    在征信制度发达的情况下,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红黑名单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可以调高评级;对于失信企业,政府应该通过制度建设来打击他们的失信行为,如调低信用评级,缴纳违规保证金等。

    然而现实是,一者,作为征信体系制度基础和核心的法律规范仍未健全。虽然我国有对于企业信用的类似规定,然而比较零散,缺乏统一的,立法层次较高的法律规定。就此建立有效的,层次较高的征信管理法规应该是食品红黑名单的前提。

    二者,我国目前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尚无统一的审批部门、标准和法律依据。这就导致没有社会力量承担其征信工作。如果没有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来进行征信,那么红黑名单的公信力就要打折扣。因为政府机构对红黑单有决定权,那就很难避免出现新的权力寻租。

    其实,在发达国家,征信服务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有偿服务,而是一种无形的信誉保障,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报告本身。

    不难预见: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防范社会信用风险,保持经济、金融稳定运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等方面,征信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不能想象在征信制度发达的条件下,食品红黑名单所能发挥的效用:企业会更加遵纪守法,政府的管理也会更加有效。而当下一些制度总是难有执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国缺少社会化的征信体系。可见,食品红黑名单虽好,征信制度也需要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