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全省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工作会议精神及开展融资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5〕60号
各市州工信委:
为贯彻落实全省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工作会议精神及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的通知》(甘处非领〔2015〕1号)要求,现就融资担保业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作职责
各市州工信委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主体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防范、监测、预警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做好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处置善后、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方面工作;着重落实好风险防范“零报告”制度、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突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对融资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置,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各市州要着眼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增强忧患意识,强化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管和风险排查,加大对融资担保业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要正确区分、处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行为,防止民事行为刑事化处理。对发现融资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区别施策:对有资金链断裂和人员逃匿、资产转移风险的,立即移送公安部门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并及时调查、协调处理;对吸收资金规模不大、情节轻微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快速整顿、查处;对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的,依法妥善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大、影响恶劣、危害较严重的,严厉查处,不得推诿、袒护。同时要落实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措施联动,提前工作,形成合力。
三、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一)排查范围
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连续一年未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股东涉及外省出资人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投资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已被举报或从相关信息线索分析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排查重点
开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等非银行融资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存在关联担保、账外经营等违规行为的融资担保机构;未经批准转让股权或租赁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违规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以投资理财为名,用高额回报诱惑公众参与投资,发放贷款等。);违规、超范围经营或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三)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各市州工信委检查阶段(春节前结束)。扎实推进目前正在开展的融资担保机构打非专项行动及风险排查工作,排查结束后将本市州打非专项行动及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春节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省工信委。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3月15日前)。对在第一阶段打非专项行动及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联合检查阶段(3月16日-4月1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专项抽查。
第四阶段:再整改阶段(4月2日-4月15日)对在第三阶段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风险状况,化解风险隐患,务必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和风险排查工作取得成效。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并督导落实,成立专项行动及风险排查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范围、重点、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化解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确保排查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尽职尽责,严抓落实。严格按本通知确定的排查范围,同时搜集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信息,结合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迅速对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确保实效;排查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突击检查的方式,注意运用外围走访调查与暗访等形式;特别要注意对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的排查。做好重要证据的取证工作,确保问题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选派专业素质能力较强的人员参与排查,要严格工作纪律,坚持廉洁自律。
3、分类处置,严厉打击。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处置,根据不同程度,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罚款、清退出市场等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对已立案或发案的非法集资案件,要积极稳妥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诉讼、资产追缴、资产处置、集资群众登记确认、集资款清退和维稳等工作。
4、加大宣传,强化预警。针对近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问题,各市州要大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及依法合理维权的法治观念。同时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将打击和处置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尽量防止风险积聚,减少投资人损失。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