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一颗牙断裂男子要赔3万7

30.11.2015  03:02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员工因工作发生争执,男子将女同事推搡倒地,致其一颗门牙断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女同事起诉至法院索赔。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判令男子赔偿各项费用的70%计3.7万余元,并赔偿500元精神抚慰金。

    案情

    工作中发生争执女子被男同事推倒门牙断裂

    小梅和阿远均是七里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员工。2014年10月21日下午4时许,二人因为洗车问题发生纠纷,进而打架,致使小梅的一颗门牙断裂。事后她拨打110报警后前往口腔医院就诊,经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12月29日,七里河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阿远罚款200元。2015年5月2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梅的损伤为十级伤残。随后,小梅将阿远及所在公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阿远辩称,因为小梅先辱骂他,而后用清洁洗车工具击打他,二人才发生的争执。争执过程中,他将小梅推倒后撞到门牙,小梅的一颗门牙断了一半,并未全部断裂。二人所在公司辩称,作为公司方,已经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教育,员工手册中明确禁止员工打架斗殴,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被告人赔偿3.7万余元公司没有责任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小梅与阿远作为同事,本应当互谅互让,和谐共处,但二人因洗车问题发生争吵引发打架,造成小梅门牙受伤,阿远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对于小梅的损失,被告阿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小梅主张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雇用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在工作试用期间,员工之间因为个人原因发生纠纷是公司作为管理者所难以预见的,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阿远赔偿原告小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4227.75元的70%,即37959.43元;被告阿远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