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制定出台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工作实施办法

30.06.2014  15:52

   中国甘肃网6月30日讯 来自甘肃廉政网消息,近日,陇南市纪委制定出台《陇南市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情形、类别、程序和纪律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情形为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细则》中所列的共26种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诫勉谈话分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三种类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出谈话决定、发送谈话通知,在实施诫勉谈话时,对市管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诫勉谈话记录和备案。

  《实施办法》规定对群众反映或组织掌握的涉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评估,线索具体、问题情节简单、不需调查处理的,可向被反映人函询,责成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行为或集体决定的,应当向其主要负责同志函询。函询程序分别为: 一是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或组织掌握的问题,作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 二是 向被函询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自收到《函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事项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函询机关。如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延期回复。问题未回答清楚的,可采取约谈、核查等方式进行了解。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是 领导干部回复的函询材料,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本人已说清、问题不存在的,留存备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通报;本人已说清、存在问题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进行组织处理或调查处理。 四是 函询的有关重要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通报。 五是 函询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函询工作的同志填写《函询登记表》一式三份,分送纪委实施函询的职能部门和党风政风监督室存查、装入本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