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领导干部要树立依宪执政的理念
原标题:领导干部要树立依宪执政的理念
法治能否真正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能否具备法治思维,是否具有依法办事的能力,而知法、懂法则是其必须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并特别强调领导干部首要的是学习宪法。然而大多数干部并没有专门、系统地学习过宪法,对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知之甚少,更欠缺宪法理论知识,对宪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针对这一状况,本人认为应通过学习与实践两条路径予以解决。
一、加强宪法学习,树立宪法意识
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马克思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因此,崇尚法律首先就应尊崇宪法,将宪法奉于神圣至高之位。特别是公权机关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手中具体掌握着宪法赋予的公权力,其工作直接或间接关系宪法实施,更应对根本大法怀有敬畏之心、敬仰之情。现阶段干部宪法意识淡薄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宪法知识与理论的缺欠,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以,首先应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开设宪法专题,进行宪法法规和宪法理论的学习;其次更应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方能激发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我们将要以法治的方式实现现代化,是要达到实现现代化的方式的现代化。亚里士多德讲,法治应当优于一人治。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识,更是我们实现现代化的保障。长期以来依政策办事的基本方式虽给我们带来了对时局变化的高效灵敏反应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但同时也付出了公信力遭破坏的代价。中国经济已步入新常态,超高速经济增长渐行渐远,我们今天更期许的是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而法律因之相比政策更具权威性、稳定性,值此之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当其时。
二、落实违宪审查,形成依宪执政
树立宪法意识不仅有赖于宪法文本及理论的学习,更离不开宪法实施的实践。而且要形成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不仅需要理性认识的灌输,还要仰仗感性认识的熏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不仅是以国家礼仪的方式表达我们对宪法的敬意,更是要通过国家仪式向人们传递尊宪崇法的国家意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宪法意识的形成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宪法意识的形成绝不止于对宪法的敬畏,更重要的是要做到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是我们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最好回答,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明确任何的执政行为都须在宪法之下,按宪法进行,受宪法约束,无论是执行还是决策都须依宪进行、依法而动。为此,不仅要科学界定执政权,建立健全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还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违宪审查制。违宪审查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对相关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虽然各国规定各不相同,但审查的范围总体来讲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等。我国实行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积极预防违宪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在违宪情况发生时给予及时纠正。通过具体的监督落实有效地体现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我国宪法在全国上下的一体遵行。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