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思维

20.11.2014  04: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强调“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提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信仰法治、树立法治思维,知行并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难题。

    要有法治思维,必须先要信仰法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信仰法治,其中领导干部带头信仰法治是关键。“奉法者强则国强”。各级党员干部作为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观念,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有所行,下必效焉,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向有吏为民师之说。而在实践中亦是如此,干部信什么,民众也会信什么。领导干部信法、用法,民众就会敬法、守法,领导干部信权不信法,民众也就会信访不信法。而民众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正成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难题。要解决这个难题,根本出路还是要首先解决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问题。古人云:“官者,民之表也。为官不善,何以导民向善?官风不正,何以正民风?”领导干部信法奉法的状况,对一般干部和群众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同时,领导干部对法治的信仰程度、敬畏程度、遵守程度和对法治建设的组织谋划水平,也直接影响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精神只有武装了领导干部的头脑,只有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治才能真正走进民众心中。王安石有句名言:“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作为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信法,带头敬畏法律,把法治观念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用法治方式扎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共同目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党员干部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条件,也是转变自身职能、推动党和政府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党员干部能力的必然要求。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民主之治、平等之治、程序之治,作为领导干部,当前要进一步带头树立以下几种法治思维。

    一是牢固树立权力法授思维。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对行政机关来讲,要牢记职权法定原则,即“法律不授权,政府无职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授权的才得为之,否则,不得为之。作为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权力不能无法律授权而随意扩张,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伪行政行为,是乱作为;要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全面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即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手段、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二是牢固树立规矩思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党员干部而言,规矩意识不仅是一种政治觉悟,更是一种现代治理素养。如果处处不讲规矩,治理往往就会失序。如果党员干部对约束自己的规矩都去突破,那么法治就是镜花水月。如果只想用规矩约束别人而不约束自己,就会凌驾于规矩之上,最终会走向规矩的反面,这样的干部终将会被群众唾弃、被时代抛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必须自觉置于规矩之下,把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按政策法规、制度程序办事。

    三是牢固树立程序思维。程序是克服人治恣意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吸收对立情绪、保证实体结果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途径。法治的程度可以用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完备的程序程度可以视为法治现代化的一个标准。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国家就是程序法国家,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应该纳入法定程序的轨道,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应受到程序规则的规制。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只要目的合法正当,至于采用什么手段都可以不予计较的思维是极其错误的。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其要求任何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任何人不能做自己利益的裁判者,任何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必须要接受制约监督。党员干部要提高运用程序思维来凝聚共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就是要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把利益的博弈以及特殊的价值取向都转化为合乎公平正义的、以法律语言表达的权利诉求,进而通过程序的过滤装置取得关于公共选择的实质性共识。

    四是牢固树立权力受制约监督思维。法治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权力行使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属性。要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依法治国,首先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意识,有依法控权、依法行政的自觉。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滥用的根源还是权大于法的思维在做怪,信权不信法,在一些干部头脑中始终根深蒂固,在工作中无视法律和民意,动辄以言代法、以权带法,甚至还有人把这些当成工作魄力和个人魅力的表现。不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权力就不可能受到约束,民众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领导干部要坚决杜绝权力滥用、长官意志、一言堂现象,从思想上真正信仰法治,从行动上带头践行法治;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要明确权力界限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违法用权、违法行政;要摆正自身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不妄自尊大、欺压百姓;要遵守法律底线,服膺法律精神,不钻法律空子,不打“擦边球”;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