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营改增”前领取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6月30日

17.05.2016  12:56

  中国兰州网5月17日消息 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称,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甘肃省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国税局获得的消息。(记者 祁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