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预算法下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几个重点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预算法》,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新的一页。如何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地搞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审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近年来预算执行审计的实践,本人就今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应关注的重点内容谈点看法。
一、关注预算编制情况审计。一是关注预算法定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的情况,预算调整方案是否报人大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是否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债务是否经当地人大审批等程序性的问题。二是关注预算草案的详实性。主要检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按其保障功能分类是否细化到项级科目,按其经济性质分类是否细化到款级科目。三是关注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性。主要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照预算法规定的内容、时间、范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是否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以及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同时还要关注应公开未公开事项的形成原因。
二、关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一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合法性。检查新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专项转移是否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是否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投入资金量是否能满足国家扶持产业的核心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技术的需要等。二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检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是否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并如实向人大报告,专项转移支付是否分项目编制。三是关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重点检查失去时效的专项是否取消,新增专项其预期目标基本实现后,财政资金是否从该领域退出,进而转移到其他更需要扶持的领域中去,部门内部安排零散、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专项是否进行清理整合,是否存在专项名称已合并,但仍由原管理部门分配资金的情况。
三、关注政府债务及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一是关注举债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检查举借债务是否经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务余额是否在批准的限额之内,债务资金是否列入预算接受当地人大监督。二是关注债务使用的合规性。主要检查债务资金的投向是否用于建设领域,是否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有无用于经常性支出的现象。三是关注举债方式的规范性。主要检查地方政府是否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是否存在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融资,是否通过其他变相举债和违规担保行为,是否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否制定完备的债务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四、关注存量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一是关注国库资金管理规范性。主要检查银行账户开设过多过滥、随意开户、多头开户的情况,国库存款、各类专户存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往来资金在规定时点的存款规模,有无手续不全随意转存、调动资金等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等过渡户收入是否及时缴入国库,有无调节财政收入进度和年度规模的情况。二是关注预算结余、结转情况。主要检查预算净结余、专项结转、预算单位结转等,摸清各类结余结转资金基本规模,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三是关注暂存款科目挂账情况。主要检查预算内暂存科目有无长期结存、结存资金过大、结存年限较长的问题。四是关注各类专户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类专户资金的结存规模,分析有无专户资金大额长期结存的情况,是否定期对专户进行清理等。
供稿:定西市审计局 侯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