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馆食客自称“能人”骗取多人50余万元

11.12.2015  02:27

    【本报讯】王某是滕某所在滨河路一家牛肉面馆的常客,王某经常来与此牛肉面馆的工作人员聊天“套近乎”,并称自己有“关系”可为有“难事”的人“办事”。没想到真有人掉进“陷阱”。3年时间,王某不费吹灰之力,以各种“办事”为由,诈骗50余万。12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罚金5万元,维持原判。

    滕某是南滨河路一家牛肉面馆的工作人员,王某是这家牛肉面馆的常客。俩人聊天中王某告诉滕某,他认识消防部门的领导,且关系还不一般,他可以和滕某合伙做消防器材的生意。信以为真的滕某,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交给王某8.6万元进行投资。经常来该牛肉面馆吃饭的武某,与王某也会偶尔“寒暄”几句。饭后闲聊时,王某称与教育局的人很熟,得知武某的孙女想办理转学时,王某称可以帮忙,但是需要费用。2014年11月15日至12月5日期间,武某交给王某6500元。得知王某认识教育局领导,在该牛肉面馆工作的杨某也称要给孩子办理上学事宜,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在该牛肉面馆内,王某以能帮杨某的孩子上学为由,拿走杨的现金11500元。王某俨然已经成为该牛肉面馆的“能人”,在吃饭过程中,王某与该牛肉面馆工作人员陈某聊天过程中,告诉陈某他能找上买汽车的优惠票,于2015年2月9日16时许,在该牛肉面馆内拿走陈某2万元。

    牛肉面馆里的三名工作人员和一名食客相继给了王某数10万元,但是王某答应的事情却迟迟没有结果,于是他们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3月27日,王某被抓获归案。经调查发现,出生于1954年的王某,还有诈骗犯罪的前科。2004年11月9日,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

    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