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罚款发薪不变味才怪

25.08.2014  04:45

    有报道说,鄂州市梁子湖区物价局自1989年成立至今,职工工资及办公经费多靠自筹,其中以罚没收入为主。今年以来,该单位罚没收入锐减,在岗不在编人员已连续5个月未发放工资。目前,梁子湖区政府已介入解决该单位面临的窘境。

    一个本是吃“皇粮”的单位,竟然沦落到靠罚款发工资,这种怪事还存在了好多年,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现阶段,罚款在许多人的眼里并不是一种执法的手段,而是一种创收的好渠道。可以说,发生在鄂州的这种怪事,其实是一些地方执法乱现象的真实写照。现在不少执法单位虽然没有“工资全部依赖罚款”,但罚款和工资奖金挂钩、罚款是任务、罚款能提成等现象却很多。于是人员膨胀、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都随之产生。

    行政处罚的制度指向,一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恢复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预防和减少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管哪一条,行政处罚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但是当执法成了执罚,执罚又成了逐利,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就不复存在了。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执法行为一旦与逐利沾在一起,必将乱象横生,秩序治理反倒会走向秩序破坏:从当年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警敛财“食物链”,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取利,再到交管部门的罚款月票,其结果就是权力生态恶化下的社会乱象,交通秩序混乱、超载行为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小马飞刀想说的是,违背了政策法规就必须接受一定的惩罚,但是罚款的乱象只能释放这样一种信号:交了钱一切都好说。举个例子,有关公路“三乱”中的罚款数额,有一说为一年高达3000亿元,还有一说是一年2700亿元,不管多少亿,也先不说这些钱到哪里去了,治超的问题解决了吗?没有!不仅没有解决,反而造成物价上涨。

    可以说,这种所谓的执法,时刻都在榨取社会血汗,对社会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和治理,最终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权力的异化其实比单纯的权力滥用更为可怕。小马飞刀以为,作为执法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法,保护群众和社会的利益,罚款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一种严肃法纪的手段,一个“合法的执法机构”的运行成本应该靠国家的税收和财政,与其执法手段——罚款不应该发生任何关系。公共权力只能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以罚款养人、以服务创收并非权力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职责所在,他们所担当的只有社会责任,唯一的使命只有秉公执法,提供优质的服务。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能正常运转,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小马飞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