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同时满足九大条件
西部商报2017年5月15日报道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与补充,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九大条件。
记者了解到,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九大条件:一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是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是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是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均不认定;九是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均不认定。
据悉,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以下五项收入,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据介绍,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不再追溯,以后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将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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