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布典型“非法集资案”5年批准逮捕非法集资类案38件

04.06.2014  10:22

  中国兰州网6月4日消息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严重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5年来,共依法批准逮捕非法集资类案件3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6件,集资诈骗案22件,均依法审查起诉,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5月28日,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其中较为典型的3起案件,剖析该类案件特点、形式并提醒广大群众谨防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主要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类型。归纳起来有以下六种形式: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有两个突出表现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办案检察官提示广大群众,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为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