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超载车辆禁止在全省公路桥梁上通行
【本报讯】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记者了解到,自12月16日起,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七类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严禁通行
记者了解到,自12月16日起,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本通告所称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为: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未超过上述对应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的,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载物超过30%以上一次记6分
自12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和所有人要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清理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生产者、销售者、货运车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非法改装车辆的,要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予以记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装载规定撤销优惠政策权
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装载,违反装载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装载,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同时,厂矿、煤炭、水泥、砂石料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必须合法进行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即日起,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工商等部门,将全面清理整顿货运源头单位、公路沿线及河道内设置的煤场、砂石料场、货运场、配货场,取缔非法经营,依法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装载行为。
规定中特别指出,对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单位和个人,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相关部门及超限检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收代卸、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行为。对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首席记者葛强
◆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
二轴车辆,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总重超过55吨;
◆超载车辆驾驶人记分标准:
载物超过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载物超过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机动车载货长、宽、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