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院首次运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01.12.2015  16:47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在当今社会的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难的现象十分普遍,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中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的鉴定结论都是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宣读鉴定结论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效果的实现。2015年11月16日,静宁县检察院在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中充分运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成功指控了一起零口供命案。
      该院在公诉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对受害人的致伤方式分析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为查明案情,回应质疑,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该院主动向合议庭申请通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就所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当庭咨询,从法医学角度围绕被害人伤情的形成原因、关联性等焦点问题做了具体说明,并逐一回答了合议庭和辩护人的质疑。经过庭审质证,以前对被害人致伤方式分析意见持有异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终打消了疑虑,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该鉴定意见也被合议庭当庭采纳。 
        此次庭审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支持公诉,有效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对公诉机关的不信任感,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