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索债致人死亡靖远一男子被判12年

26.11.2016  12:07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万盈)今年2月,靖远县40余岁的男子梁某到村民马某家索要欠款无果,结果“精神病”发作,将马某殴打致死。11月25日记者获悉,该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在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到靖远县东湾镇马某家中,进上房门时将马某家东房门台上放着的一把小铁杵(姜锤)拿在手里,向马某索要欠款无果后,便手持铁杵朝马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马某当场死亡。梁某作案时为躁狂发作,经诊断,当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双相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故应有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应当惩处。被告人梁某经鉴定属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