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摔伤致残雇主被判赔偿9万余元

22.12.2015  10:18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雇员上班时间摔伤致八级伤残,雇员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昨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雇主赔偿雇员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雇员摔伤状告雇主索赔

    魏某原在皋兰路一商场销售儿童用品。2014年3月2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魏某在上班期间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其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事后,魏某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于是,魏某将雇主彭某及商场所属单位甘肃南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魏某受雇在彭某租赁经营的南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儿童主题生活馆”工作,魏某与彭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魏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彭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魏某与被告甘肃南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因此,原告魏某要求该公司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5524.36元。

    终审裁定雇员雇主分责3:7

    宣判后,雇员魏某和雇主彭某均不服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庭审中,彭某补充道,魏某摔倒是因为非工作时间,在瓷砖地面上穿高跟鞋奔跑摔倒,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对此,魏某答辩称,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当天地面滑,其所穿的鞋符合安全条件。庭审中,魏某还将事发当日所穿的鞋子进行了展示,证明鞋跟不是引发摔倒的原因。

    兰州中院认为,魏某系当班时为招呼顾客摔倒。魏某陈述,其“一出电梯就发现地面很滑”,在此情况下仍快速行走导致摔伤,自身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处理本案不当,予以纠正,本案损失由雇员魏某和雇主彭某按3:7比例各自承担。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彭某赔偿魏某各项损失共计9792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