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18.09.2014  18:22

环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环县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庆阳市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管理规定》(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 第4号),切实扩大残疾人就业覆盖面,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户)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是指由县残联初审、市残联评估认定,以直接吸纳残疾人在基地集中就业,或者由基地提供贷款担保、仔畜实物、技术服务等方式分散帮扶残疾人(户)就业的经济实体。

基地或残疾人(户)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县残联及各级组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条  基地建设布局应当分布在残疾人比例相对较高的行政村,安置帮扶本村内残疾人(户)不得少于10人(户),鼓励整村残疾人(户)全覆盖。

第三条  基地应当以“小群体、大规模”的舍饲连锁发展肉羊产业作为首选。其他产业达到本规定确定的安置残疾人数,年收入稳定在该产业平均水平以上,经评估认定为基地的,可以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申请基地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安置帮扶残疾人(户)10人以上;

(三)养殖规模为:小尾寒羊200只以上,其它品种300只以上;帮扶对象养殖规模为:小尾寒羊20只以上,其它品种40只以上。

(四)选址应符合土地使用规划,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电力、水资源以及饲草有保障,交通便利。

(五)养殖棚圈面积和运动场圈面积原则上羊均要分别达到1m2和1.5m2以上。

(六)基地应有兽医室和消毒室,并配有兽医和药浴设备,有配套的饲料加工机具和饲料库,青贮设施及设备完善。

(七)安置残疾人的基地应具有基本的无障碍设施。

(八)被安置的残疾人年收入要达到1.5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创建基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环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置残疾人花名册;

(五)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或《入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为安置残疾人代缴的工伤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置残疾人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分散帮扶残疾人(户)签订3年以上生产资料优惠供应、技术服务培训,产品合同价回收等帮扶协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基地要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调整帮扶残疾人从业项目、举办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终止与残疾职工的用工合同或变更残疾人(户)经营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基地认定单位。

第七条  对已认定授牌的基地,由认定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凡年度考核评估达标的,落实扶持奖励政策;年度考核不达标的,终止后续扶持奖励政策。

第八条  扶持奖励所需资金在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条  奖励扶持标准及年限为:

(一)基地建设达到第四条所列标准资料齐全,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现金奖励或相当水平的实物补助;

(二)每超额安置扶持1名(户)残疾人,每年奖励0.2万元,奖励年限为3年。

(三)从第二年起每年给予基地5万元或相当水平的实物补助,扶持年限为2年。

(四)基地分散安置扶持的残疾人(户)每年给予0.6万元或相当水平的实物补助,扶持年限为3年。

第十条  扶持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基地生产、设备购置、疫病防治、饲草种植或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用途。

第十一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县残联、基地、专业合作社或农户。

第十二条  基地应建立扶持奖励资金专账或实物台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地擅自终止对残疾人(户)扶持、未按劳动合同落实工资收入或弄虚作假的,由认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或取消基地补贴奖励。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