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问题不应成拒出租车电子眼的理由

06.06.2014  23:32

  今年4月份,广州小部分出租车上,曾经试验性安装了前后摄像头,因后摄像头正对准车内乘客,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轩然大波。新快报记者日前获悉,这部分试验性摄像头疑因涉及隐私问题,已被全部拆除。短期内,广州不会在出租车上开展大面积安装摄像头的工程,个别司机自行安装的除外。(6月5《新快报》)

  安装出租车摄像头的利好是显而易见的。前摄像头能“监控交通事故时的信号灯状态、道路标志标线和事故双方位置及发生事故瞬间情况,有助于快速处理简易交通事故,节省时间,及时撤离现场”。后摄像头则能“解决纠纷”,避免车厢内的纠纷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于此看来,前后摄像头的存在能真正起到电子眼的作用,这样一来,更大的利好是对司机安全的保护,既能防范某些乘客的无理取闹,又能震慑不法分子的蠢蠢欲动。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些看得见的好处,在出租车上安装电子眼,不仅在许多城市成为流行,在国外也是常见的。

  那么,为什么一次积极的尝试,却要遭遇“败走麦城”的尴尬呢?据悉,摄像头被拆除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关于隐私的问题;二是关于影响安全的问题。如果说是因为安装位置不当影响安全,那么稍做位置上的调整便能解决,就此而言,影响安全还不能成其为拆除摄像头的问题,最终的问题还是要归结到隐私问题。那么,隐私问题能不能成为拒绝出租车电子眼的理由呢?

  首先,乘客的隐私权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权利的发生通常应在特定的范畴中,比如与隐私权对应的是公共空间。因此必须厘清的是,出租车内是否属于公共空间。此外,当宪法层面上还没有对公民隐私权有清晰的界定时,动辄以侵犯隐私权论,这是不是在做自说自话的“司法解释”呢?出租车安装电子眼,这就如大街小巷的门店内安装摄像头一样,除非是有明确的司法界定,否则就不能说出租车安装电子眼,就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从某种程度上说,隐私问题其实是个伪命题。隐私是客观存在的,当隐私成为一个问题,并非电子眼存在所引致的,而是在监管上的失范甚至是缺位所导致的。可以说,监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控管理上的失控。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性法规对公民隐私进行保护。而针对监控管理,尽管有些地方法规,但往往过于笼统,过于模糊,对监控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缺乏清晰的认定。正是法律及管理上的漏洞,才会让一些公民的隐私被随意地流露出来,造成极大的个人权益损失。

  在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确实存在难以兼得的矛盾,但是当个人隐私因为其他原因而成为问题,并就此放弃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努力,显然是不应该的。这不是简单意义上本末倒置的问题,而是管理生病,却让公众吃药的问题。只需要在管理理念上和细节上,进行针对性地调整,是完全可以规避所谓的隐私问题,比如尊重乘客知情权,进行服务前的告知;比如对监控内容进行规范使用,在立法上、程序上进行严格规范。受到广泛好评的东莞市出租车监控系统,便是最好的例证。

  总而言之,隐私问题实在不应该成为拒绝出租车电子眼的理由。

  文/周俊